欢迎莅临位于26楼的行政沙龙,您可以在温馨舒适的环境中享用品种丰富的小食与饮料,并俯瞰城市中心景观。

行政沙龙营业时间: 10/1~10/8 8:00 ~ 19:00




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花园饭店(上海)客房利用规则。

为使顾客在花园饭店(上海)期间安全、愉快、舒适,根据住店总则第11条,制定以下利用规则请顾客遵守。如不能遵守,则本店可能不得已拒绝该顾客住店及利用饭店内各种设施,另外,如发生事故,则请该顾客承担责任,本店不负其责,特请顾客注意:

1.贵重品

在逗留期间,有关货币(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他高价物品之保管,请利用总服务台会计处特别备有的出借银箱(免费)。

2.房间钥匙

(1) 在逗留期间,离开房间时,请确认上锁。
(2) 钥匙卡请妥善保管至离店。
(3) 在饭店内的餐厅、酒吧用餐后,在发票上签字时,请出示房间钥匙卡封套。
(4) 在房间内及就寝时,请务必扣上挂链。
(5) 结帐离店时请将钥匙卡交还总服务台。

3.来访者

(1) 与来访者会面请在大厅进行。
(2) 有人敲门时,请上着挂链开门,或从房门监视孔确认。如发现敲门人异常,请与助理经理(电话号码7)联系。

4.客房内

(1) 请不要在客房内动火取暖,动火做饭及使用熨斗。
(2) 请不要在容易引起火灾的地方特别是床上吸烟。
(3) 避难路线图在客房门的背面,请确认。
(4) 不经饭店许可,请不要将客房用于营业行为、办公、聚会等住宿以外的目的。
(5) 不经饭店许可,请不要移动客房内备品或在客房内安装家具或进行改造。
(6) 请不要将有损饭店外观的东西放置在窗口上。

5.寄放物

寄放物的保管期如无特别指定则按下述时间,超过保管期的寄放物由饭店处理,请原谅:
(1) 衣帽间的寄放物  当天
(2) 长期寄放物    3个月

6.失物

失物的保管期从发现之日起算为3个月,其后的保管饭店不能负责,请原谅。

7.请不要将妨碍其他顾客的下述东西携带进饭店及不要进行妨碍其他顾客的下述活动:

(1) 狗、猫、小鸟及其他玩赏动物。
(2) 发火或引火性物品。
(3) 发出恶臭的东西。
(4) 其他法令禁止携带的东西。
(5) 赌博、破坏风纪之类的行为或妨碍其他顾客的言行。
(6) 着睡衣、拖鞋等出客房。
(7) 移动备品或将备品用于其他目的。
(8) 广告、宣传品的散发、物品的买卖、推销等。



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花园饭店(上海)住店总则。

(本总则的适用)

第1条:

1. 由本饭店所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其有关的合同以本总则规定为依据,本总则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以法令或习惯为依据。
2. 此外,本饭店可能在不违背本总则精神及法令、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要求。

(拒绝住宿申请)

第2条:

本饭店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拒绝提供住宿: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总则的条款。
2. 本饭店客房已订满,没有余房。
(3) 申请住宿人被认为有可能在住宿期间做出违反法令规定或公共秩序或善良的风俗的行为。
4 申请住宿人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性疾病。
5. 本饭店被要求承担住宿方面的特别服务。
6. 本饭店由于自然灾害、设施的损坏及其它不得已的原因不能提供住宿。
7. 申请住宿人烂醉可能惊忧本饭店的其他住宿人。其言行明显妨碍其他住宿人。

(姓名等的告知)

第3条:

本饭店接受先于住宿日的住宿申请(以下称为预约)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 住宿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及职业。
2. 本饭店认为必需的其它事项。

(预约金)

第4条:

1. 本饭店接受预约申请时,可以要求预约者支付以住宿期(住宿期超过三天时以三天计算)房金为限的预约金。
2. 前一款的预约金符合下列条款时,将充当违约金,如有余额将归还预约者。

(取消预约)

第5条:

1. 预约者取消全部或部分预约,本饭店将按照附表违约金收取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团体顾客(指收费成员15人以上,不同)的一部分取消预约时,住宿日前十天(接受预约至住宿日不足十天时,以接受预约日为准)时的预定人数之10%(有尾数时进位)部分不在此限。
2. 住宿人不经事先联系,住宿日当天晚上八点(如事先将预定到达时间通知本饭店,但超过预定时间2小时)还没有住进本饭店,则本饭店可以认为申请人已取消预约,并做出处理。
3. 被认为根据上款规定取消预约时,如果能证明没有事先与饭店联系不能登记住宿是由于火车、飞机及其它交通工具的误点或班次取消而不是申请人自己原因引起的,本饭店可以不收取消违约金。

第6条:

1. 本饭店另有规定者外在下列情况下可取消住宿预约:
(1) 符合本总则第2条第3项至第7项时。
(2) 对第3条第1项所要求告知的事项在期限内没能明确告知时。
(3)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预约金。
2. 本饭店根据上款取消住宿预约时,归还所收到的预约金。

(住宿登记)

第7条:

住宿人应于住宿日当天在本饭店总台向本饭店登记以下事项:
1. 第3条第1项所列事项
2. 本饭店认为必无原则的其它事项

(结帐离店时间)

第8条:

1. 住宿人结帐离店时间为中午12:00
2. 但本饭店可能同意住宿人在结帐离店时间后仍可使用此客房。在这种情况下,本饭店将加收费用如下:
(1) 下午3:00前 房金的1/3费用
(2) 下午6:00前 房金的1/2费用
(3) 下午6:00后 房金全额

(营业时间)

第9条:

本饭店设施的营业时间,请参阅各客房内的饭店服务手册。

(费用支付)

第10条:

1. 费用支付,请用人民币(RMB)或本饭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于住宿人出发时或本店要求支付的时候,在本饭店总台出纳处进行。
2. 住宿人开始使用客房后,发生任意不住宿的情况,本饭店仍按规定收取房金。

(利用规则遵守)

第11条:

住宿人在本饭店内应遵守本饭店所规定并招贴在本饭店内的利用规则。

(拒绝继续住宿)

第12条:

即使在本饭店接受的住宿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本饭店可以拒绝继续住宿:
1. 符合第2条第3项至第7项时
2. 不遵守前一条的利用规则时

(住宿责任)

第13条:

1. 本饭店关于住宿的责任从住宿人在总台进行登记时或进入客房时(以先发生的行为的时间为准)开始,住宿人出发前退房时终止。
2. 由于本饭店的责任不能向住宿人提供客房时,除了因自然灾害及其它原因非常困难的场合。本饭店将为该住宿人安排其它同样或类似规格的住宿设施。该场合,从客房提供不能继续之日起,房金概不收取。
< 违约金收取规定 >
(1)普通顾客
a 在住宿日前一天取消预约: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20%。
b 住宿日当天取消预约: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80%。
c 没有任何通知而不住: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100%。
(2)团体顾客(15人至99人)
a 住宿日前9天至住宿日前2天取消预约: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10%。
b 住宿日前天取消预约: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20%。
c 住宿日当天取消预约: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80%。
d 没有任何通知而不住: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100%。
(3)团体顾客(超过100人)
a 住宿日前20天至住宿日前10天取消预约: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10%。
b 住宿日前9天至住宿日前2天取消预约: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20%。
c 住宿日前一天取消预约: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80%。
d 住宿日当天取消预约或没有任何通知而不住:每人收取第一天房金的100%。

入住日期

离店日期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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